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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为充分发挥税收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助推宜昌实现“既大又强,特优特美”宜昌梦,现将有关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如下:

一、支持就业创业和改善民生

(一)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二)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人数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5200元。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三)企业安置农民及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符合规定条件的,比照享受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税收政策。

(四)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在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的实行限额减免营业税(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除据实扣除外,还可按照支付安置的就业人员工资的100%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五)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暂定为每户每年9600元。

(六)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七)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从事保险代理、出租车营运、彩票销售、证券经纪,符合规定条件的,比照享受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八)农民以及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符合规定条件的,比照享受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九)积极落实营业税起征点调整政策,对营业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免征营业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十)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优惠,无需税务机关审批。但需在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报税务机关备案。

(十一)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及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独资企业投资人名下,或合伙企业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名下,暂免征收契税。

三、支持金融和现代服务业发展

(十三)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对小额贷款公司比照金融机构的规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所得税前列支。

(十四)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期限已满,仍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申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不超过年末担保责任余额 1% 的比例和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 50% 的比例计提准备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五)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县(含县级市、区)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十六)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金融机构的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十七)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企业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八)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在领取年金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促进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

(十九)对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依法征用土地,能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可暂不征收营业税,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十)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经济实体,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企业,也可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对已经认定的外省高新技术企业到我省落户且仍从事其主营业务的,符合条件的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

(二十一)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对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符合规定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可纳入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二十二)对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三)对企业的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十四)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二十五)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或团队在鄂转化科技成果,在取得创办企业或投入受让企业的股份和出资比例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其股权、出资比例时,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分配给予科技人员或团队成果转化的现金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十六)国家“千人计划”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时取得的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助(视同国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5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二十七)我省“百人计划”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来鄂时取得的省政府奖励或奖励性津贴,以及来鄂时取得的一次性补助,可视同国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八)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

(二十九)对符合国家鼓励类发展条件的企业出现生产经营困难或处于建设初期以及经营中存在重大改组改制等情况,缴纳税款特别困难的,由企业提出书面减免税申请,按审批程序和权限报经地税机关审批后,可适当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十)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定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十一)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十二)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三十三)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十四)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支持企业兼并和改组改制

(三十五)企业或个人以其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被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三十六)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对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不征收营业税。

(三十七)对拟上市的省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辅导阶段非主观故意造成补缴税款的,不征收滞纳金,并免予处罚。

(三十八)对企业在改组改制、转型升级中,资金周转确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可按规定延期缴纳税款。

 

 

 

201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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