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商会概况   |   会员风采   |   美丽家乡   |   资讯中心   |   政策法规   |   商会天地   |   招商引资   |   留言反馈   |   联系我们
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区法规地区法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设立50亿元支持实体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充分利用好国库存量资金,缓解县域龙头骨干企业、中小企业资金压力。开展担保平台收费专项清理,对政府全额出资或控股的担保公司,不再收取或按控股比例减少担保费。

支持各地财政与金融合作创新,通过多种方式建立完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定向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推进重点项目、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活动常态化。

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额达到年度失业保险支出总额3倍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当地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备案后,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不超过当地实有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余额50%的资金,用于补充本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封闭管理,专款专用。对我省企业在境内(外)成功首发上市或在“新三板”、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按时兑现奖励资金,对成功发行债券的按照融资额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公布收费事项和标准。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核定收费标准。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没有法律依据的项目一律取消。对确需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目录管理。规范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涉企收费行为。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税,杜绝征收“过头税”。全面落实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和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困难企业适当降低失业保险缴费率。对全员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没有人员失业、按规定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开展职工培训的各类用人单位,给予额度不超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50%的稳岗补贴。

增加政府采购份额,用于采购中小微企业产品和服务。对获得国内首台(套)产品认定的企业产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可按首台(套)产品销售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2014年内将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批权全部下放到县(市、区),缩短出口退税款到付时间,经审核无疑点的,确保当月申报、当月到户。

整合省级财政技术改造贴息专项资金,扩大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贴息范围,将新建企业纳入支持范围;对以自筹资金完成技术改造项目建设的企业,按照财政贴息政策纳入财政补助范围。

在全省认定一批“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对在示范基地创业的大学生给予场租、水电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对省级重点项目和小微企业新招用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新招用符合规定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在招用后6个月内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按照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鼓励城市“退二进三”,充分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其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全面落实鼓励类服务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同价的政策。

推动“个转企、小进规、规改股”。鼓励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规模以下小微企业上规模,对“个转企”的小微企业给予不低于5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转型企业税收按照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对转型户,由地方财政凭工商登记手续给予适当奖励。对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上年缴纳的省以下地方税收为基数,3年内增量部分的60%可由地方政府按规定安排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浏览次数:1609
版权所有:宜昌市孝感商会 鄂ICP备14015054号-1 [后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