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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优惠
外商投资优惠
时间:2013-07-24 16:25:51 来源:

1、外来投资者以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入股暂不能进行资产评估确认的,在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20%的条件下,允许按投资协议列入注册资本。

2、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能一次到位的,只要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条件,允许分期注入,3年内补齐到位。

3、外来投资者购买本市国有、集体企业,一次付清价款可按企业资产评估价格优惠30%;接收安置企业在册职工一半以上的,优惠幅度可提高到50%。分期付款可在三年内付清,但首期付款必须达到30%,超过30%的每多付10%给予3%的优惠。

4、外来投资者兴办企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收取的工本费、手续费一律减半。

5、对国家、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国内外知名企业或名优品牌项日,从企业设立之日起免交市级权限内的行政性收费5至10年。

6、外来投资企业所需水、电、气,纳入本地计划优先供应,与本市同类企业执行同一收费标准。

7、外来投资者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或期满后用其所获收益在本市再投资的,新的投资项目可继续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8、外来投资者在本市兴办企业,其职工子女就近入托、入学,并享受本市市民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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