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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规范招商引资产业扶持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宜昌市规范招商引资产业扶持政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4日

 

宜昌市规范招商引资产业

 

扶持政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范项目评审。凡招商引资项目必须严格预审,主要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是否符合土地节约集约度、税收贡献度、科技高度、链条长度、环保程度、能耗限度等“六度”要求和标准。

 

预审由项目承接地政府或相关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宜昌新区推进办、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三峡旅游新区管委会、三峡枢纽港区管委会或招商引资平台公司。

 

需市级评审的项目,由市政府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召集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并在评审当天形成初步评审结论,报市委、市政府决策。市政府其他领导参加分管领域项目评审会。宜昌新区项目由宜昌新区推进办组织项目评审。

 

第三条 规范合同签订。签订投资合同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给予投资方产业扶持政策的,应在合同中明确项目相关投资约定(项目投资额、投资强度、开工时间、建设周期、预期效益等)以及相关政策条件(环保、安全、节能、税收、就业等要求),并同时约定相关违约责任,做到权利与义务对等,扶持政策与项目实际贡献严格挂钩。

 

引进跨区域建设的重点项目,可由市政府直接与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对于其他项目,市政府原则上只与投资方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具体投资合同由承接地政府或相关责任主体与投资方签订。

 

市政府原则上不为承接地政府或相关责任主体与投资方签订的投资合同见证签章。

 

第四条 规范投入方式。产业扶持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级公共财政预算、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上级补助等统筹安排的市级重点产业发展基金。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政策性扶持和资本金投入、阶段参股等有偿滚动使用两类方式投入,并逐步加大有偿滚动使用资金的比重。严格控制无偿补助使用方式。

 

第五条 规范审批程序。市政府拟直接与投资方签订的投资合同和需要明确扶持政策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按程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重大项目报市委常委会审批。宜昌新区项目由宜昌新区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承接地政府或相关责任主体引进招商引资项目,需市级产业扶持政策扶持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在签订正式合同前必须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合同约定扶持资金500万元及以下的,经市政府分管该项目的领导召集相关部门研究通过后,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批;

 

(二)合同约定扶持资金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经市政府分管该项目的领导召集相关部门研究通过,并经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同意后,报市长审批;

 

(三)合同约定扶持资金1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经市政府分管该项目的领导召集相关部门研究通过,并经市政府市长、常务副市长同意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四)合同约定扶持资金1亿元以上的,按程序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报市委常委会审批。

 

上报审批材料应包括:项目概况、合同文本、建设预期、政策扶持依据及具体数额等。审批意见、签订的正式合同文本同时报市财政局、市招商局备案。

 

第六条 规范政策兑现。按照“谁签约、谁兑现”的原则,产业扶持政策原则上由负责签约的责任主体兑现到项目单位。

 

需要市级产业资金扶持的,根据投资合同履行情况,由项目承接地政府或相关责任主体申请,经市财政审核,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将资金拨付或结算到项目承接地财政,由承接地财政部门兑现到项目单位。

 

第七条 严格绩效评价。建立招商引资项目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评审指标要素完成情况、投资合同履行情况、项目重要建设节点实现情况等。

 

涉及市级产业扶持政策的项目,由市财政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评价,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最终执行对项目扶持的重要依据。

 

招商引资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义务或违约的,不予兑现扶持政策。企业有欠税(费)行为的,暂停兑现招商引资有关扶持政策。项目投产运营后,达不到享受扶持政策条件的,依法收回已享受的政策、资金等。发现套取、滞留、挪用产业扶持资金的行为,应依法收回项目已享受的政策、资金,并追究项目承接单位相关责任。

 

各级招商部门负责建立招商引资项目档案,对考察报告、评审资料、会议纪要、合同文本、绩效评价报告等归档保存。

 

第八条 本地企业新建项目同等享受招商引资产业扶持政策。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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