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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实施意见

宜府发〔2014〕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4〕24号)精神,结合宜昌实际,就实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龙头管控

    (一)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龙头作用。各地在编制、修改城乡建设规划及产业发展规划时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衔接,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国土资源部门要与发改、住建、规划等部门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努力做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三规统一”。各级政府要将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总规模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确保全市52290万亩耕地保有量和44386万亩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确保全市19020万亩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

    (二)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审批。各类建设项目布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禁占用基本农田。重点建设项目确需调整或修改规划的必须按法定程序审批,县域范围内规划调整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两次。

    (三)保障重点项目和民生项目建设用地。按照“保重点、保开工、保当年”的原则配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建立新增用地计划指标与存量土地使用挂钩机制,对未完成盘活存量土地计划的同等扣减新增指标。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必须落实到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对各地申报的建设项目必须先进行现场核实再匹配计划指标组件报批,同时实行季度考核,对已匹配计划指标而未实质性开工建设的地方,暂停匹配下一个批次(项目)的计划。

    二、优化建设用地布局

    (四)强力推进城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采取协商收回、协议置换、自主开发等形式推进城镇低效用地二次开发。中心城区力争到2017年完成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棚户区改造81300户)567万亩,其中2015年前完成17万亩(棚户区改造63117户)。

    (五)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对已批准实施的增减挂钩试点项目,2014年要完成50%,并于2015年10月底前全部通过省级验收。省级“四化同步”示范乡镇龙泉镇和安福寺镇允许试行先垦后供运作模式。

    (六)大力推进低丘缓坡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对已批准的低丘缓坡地开发项目要加快用地报批和供地,2014~2016年度的项目要在2014年12月底前完成用地报批,并确保当年供地率达到30%以上。夷陵区、宜都市、远安县要积极争取国土资源部在年内批准实施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

    (七)鼓励立体开发利用土地。原出让或划拨的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建设多层厂房、实施厂房改造加层或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而提高容积率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价款。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经营,多层标准厂房的容积率一般应达到12以上,多层标准厂房建成后,经所在地政府同意,在不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对房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市、县人民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规划、国土、住建、房管、人防等部门要共同规范管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确定分层出让的建设用地最低价标准,促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三、推进国土资源市场建设

    (八)推进市场化配置土地资源。积极推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全面实行“1+9”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鼓励采用租赁、先租后让、短期出让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

    (九)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改革试点。全市要在2016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探索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研究制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办法,完善乡镇基准地价和最低出让价标准。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优化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实行有偿使用。

    四、严格工业用地管理

    (十)科学合理布局工业项目。鼓励工业项目进园区集聚发展。从严控制零星工业用地,支持小微企业通过利用存量土地、租赁标准厂房等途径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对“退二进三”、“退城入园”、转型升级的工业企业,优先在工业园区内安排建设用地或提供标准厂房。

    (十一)落实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和招商引资协议。完善工业项目用地预申请制度,******开发区(高新区)、省级开发区、其他工业集中区内的新建工业项目用地,亩均投资分别不低于300万/亩、200万/亩、100万/亩;新建工业项目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系数不低于40%、绿地率不超过15%、所需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严格控制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开发区生产和基础设施用地比例不低于70%。对招商引资项目,要按照协议约定的投资强度和建设进度实施供地。

    (十二)严格工业用地管理。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对未开发建设的工业用地,经依法批准改变用途进行经营性开发的,按原协议价格收回土地后,重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严禁以物流中心、标准厂房、工业地产等名义建设批发零售市场和写字楼。对工业用地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房管部门不得批准商品房预售许可,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分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

    (十三)严格供地时序。分期建设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必须实行“统一规划、分期供地”,对当期用地未达到约定投资强度和建设进度的,不再进行下期供地。

    五、强化用地批后监管

    (十四)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财税调节机制。国土资源、地税部门要继续完善“以地控税、以税节地”制度,建立常态化的信息共享机制。地税部门要积极探索打破单纯按地理位置对应的综合等级确定征收标准的方式,要分别对应工业、商业和综合用地级别适用不同的税额标准,建立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节约集约用地挂钩的税收调节机制。

    (十五)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全面清理、动态监管的原则,对城镇所有建设用地进行地域、时间全覆盖的利用情况核查。发展改革、地税、国土资源、规划、住建、招商、房屋征迁部门要建立认定、处置闲置土地的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由地税部门按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代征土地闲置费;闲置两年以上的,由国土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因政府及其部门的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延期的,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等方式予以处置。

    (十六)建立闲置土地企业信用黑名单制度。凡列入信用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在其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前,规划部门不得接受其新的用地选址申请;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接受其新的用地申请,不得为其办理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不予认定土地竞买资格;地税部门在其土地税收减免税审批时从严予以控制。

    (十七)建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用地核验制度。实行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情况核验制度。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新开工的建设项目,没有国土部门的核验意见或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六、健全共同责任机制

    (十八)落实工作责任。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每季度研究一次国土资源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每年召开一次有乡镇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国土资源工作会议,半年进行一次督办检查。发展改革、经信等部门要对建设项目准入、投资规模、投入产出强度等进行审核把关;住建、规划部门要严格核查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强度执行情况;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所有新开工项目进行实地清理,严肃查处违反供地政策、低价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土地浪费严重、违法占用耕地比例较大的县市区,要按有关规定实行约谈问责。

    (十九)建立考核机制。对前3年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低于60%、当年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低于40%的县市区,市级暂停受理其新增建设用地申请。从2014年开始,将单位GDP地耗下降率、闲置土地处置率、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纳入县市区目标管理综合考评;将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土地整治项目及资金安排与节约集约用地成效挂钩。

宜昌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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