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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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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孝感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宜昌市孝感商会。英文译名: Xiaog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Yichang(缩写为XCCY)

第二条  本会是为服务宜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由孝感籍在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及人士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积极引导会员企业为促进宜昌的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宜昌市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宜昌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湖北省宜昌市港窑路5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积极指导会员企业,贯彻执行党的有关方针、政策,引导广大会员企业爱国、敬业、诚信、守法,促使会员基本素质不断提高;

(二)协助政府部门做好会员企业的管理工作,使企业经营活动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三)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要求和建议,做好会员企业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服务工作;

(四)开展调查研究,出版刊物,向企业提供市场信息、产业政策和科学技术导向服务,为企业搭建内部交流的平台,为宜昌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做出积极的贡献;

(五)组织会员进行各种学习、参观、考察和调查研究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宣传会员的经营管理经验和先进典型事迹;

(六)组织会员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支持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

(七)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孝感市的投资者在宜昌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

(四)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热心本会活动;

(五)自愿缴纳会费,积极参与本会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从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的,从理事中竞选产生,或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监事、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能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监事、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监事、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置监事会,设监事二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会长办公会议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给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能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会长的带领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创办经济实体收入;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任职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岗位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比赛等,应在事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宜昌市孝感商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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